
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基础,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,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等规定,结合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藏品入藏标准
1、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社会流散文物;
2、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石刻、雕塑、壁画及古建筑构件等;
3、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、艺术价值的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,尤其是与本地域相关的艺术家作品;
4、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与图书、影像、文献资料等;
5、与本地区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的实物及文献资料等;
6、反映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,某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或技艺的重要具化物、固化物或音频资料;
7、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本地区经济、社会、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与历程的重要见证物;
8、能反映本地区各时期自然环境演进的重要动植物、微生物、矿物标本;
9、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、标本。
二、藏品征集流程
1、文物征集由陈列保管部负责,内设文物征集组负责文物的征集工作,负责搜集文物征集线索,制定本年度文物征集计划,编写文物征集方案;负责办理征集、捐赠、调拨、交换等有关手续。
2、各藏品征集小组、藏品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《海安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登记表》,注明藏品的详细情况,并统一汇总成册。
3、对征集的藏品由文物专家组进行筛选、鉴定。对单位、个人移交或捐赠的藏品,海安市博物馆颁发《捐赠证书》或《收藏证书》。
4、建立、完善征集档案。包括藏品、照片、征集时间、方式、出土地等有关的详细信息。
5、统一移交、入库。经鉴定后,按照国家文物局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由海安市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。
海安市博物馆
2019年6月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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